• 索引号
  • 01525516-1-/2021-050801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保山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按年适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保山市统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 领导介绍 人事信息

统计法宣传贯彻 规章制度 部门文件 政策解读

计划总结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便民服务(办事指南)“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救济渠道 行政检查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知公告统计分析统计公报统计信息

部门决算 部门预算 三公经费 采购招标自评报告

年度平均工资人口主要数据国民经济主要指标

年度报告 年度报表

(二)公开渠道

1、“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www.baoshan.gov.cn);

2、保山市人民政府公报;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保山市统计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同仁街26号保山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2162219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保山市统计局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保山市隆阳区同仁街26号,保山市统计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678000

传真号码:0875-2162219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访问“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aoshan.gov.cn,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4、保山市统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保山市统计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保山市统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保山市统计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保山市统计局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保山市统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保山市统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保山市统计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保山市统计局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保山市统计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同仁街26号;联系电话:0875-2162219;传真号码:0875-2162219;电子邮箱:bstjbgs@126.com。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