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聚焦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做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经济社会的“晴雨表”、党和政府的“智囊团”、科学决策的“参谋部”,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准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统计法》的基本职能
198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属于我国现行行政法体系中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它有效地保障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是我国统计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标准。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三、本次《统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1983年统计法颁布实施后,先后在1996年和2009年经历修改和修订,本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推进统计事业更好服务新时代新征程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笃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三是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四是保障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成果。
四、本次统计法修订重要内容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二是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三是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四是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五是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五、公民获知和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统计资料的渠道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公民可以在国家统计局以及省、市各级统计机构的官网查询相关统计数据。
六、接受统计调查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保密义务
《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统计调查对象的种类和权利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调查对象享有监督、检举、拒绝非法调查、拒绝非法检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按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八、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种类
《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五种行为:一是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是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包括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三是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之一的,将违反统计法,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处理。如警告,罚款等处罚;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将受到处分,因此在从事统计工作时,务必要严格遵守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九、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的后果
企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从警告到最高罚款50万元。严重的,将根据《企业统计信息管理办法》,对统计违纪失信企业,纳入企业统计失信管理范畴,实施联合惩戒。
十、《统计法》对领导干部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统计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如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或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行为的五种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对于提升统计意识、规范统计行为、优化统计质效、发挥统计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随着新修改《统计法》的有效施行,依法统计意识会进一步提升、统计行为会更加规范、统计质效会更加优化、统计作用会更加有效发挥,形成推进保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来源:昆明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