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6-1/20250422-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统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4-22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三号)第二产业基本情况

保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三号)

——第二产业基本情况


保山市统计局

保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根据保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工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市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2414个,比2018年末增长1.5%;从业人员55454人,比2018年末下降15.4%。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2175个,占90.1%;港澳台投资企业3个,占0.1%;外商投资企业6个,占0.2%。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53641人,占96.7%;港澳台投资企业425人,占0.8%;外商投资企业395人,占0.7%(详见表3-1)。

3-1 按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个)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2414

55454

内资企业

2175

53641

港澳台投资企业

3

425

外商投资企业

6

395

其他统计类别

230

993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142个,制造业2106个,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6个,分别占5.9%、87.2%和6.9%。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法人单位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24.5%、17.4%和13.3%。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采矿业3783人,制造业45519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152人,分别占6.8%、82.1%和11.1%。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14.5%、13.6%和10.0%(详见表3-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558.53亿元,比2018末增长42.9%;负债合计812.39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31.9%。

2023年,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40.39亿元,比2018年增长33.1%(详见表3-3)。


3-2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个)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2414

55454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

4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1

1821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6

998

非金属矿采选业

79

887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1

3

其他采矿业

4

70

农副食品加工业

419

5532

食品制造业

92

1223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591

8016

烟草制品业

1

270

纺织业

25

1516

纺织服装、服饰业

9

195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

213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47

2019

家具制造业

59

688

造纸和纸制品业

16

427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9

206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64

3508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9

55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9

660

医药制造业

59

2247

化学纤维制造业

1

14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7

422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2

5137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

80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0

3265

金属制品业

71

412

通用设备制造业

9

58

专用设备制造业

12

140

汽车制造业

1

1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8

1094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9

7569

仪器仪表制造业

-

-

其他制造业

3

36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8

252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0

120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9

5158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6

201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1

793

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不包含省级分劈人员。


3-2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个)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2414

55454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

4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1

1821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26

998

非金属矿采选业

79

887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1

3

其他采矿业

4

70

农副食品加工业

419

5532

食品制造业

92

1223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591

8016

烟草制品业

1

270

纺织业

25

1516

纺织服装、服饰业

9

195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

213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47

2019

家具制造业

59

688

造纸和纸制品业

16

427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9

206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64

3508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9

55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9

660

医药制造业

59

2247

化学纤维制造业

1

14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7

422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2

5137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

80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0

3265

金属制品业

71

412

通用设备制造业

9

58

专用设备制造业

12

140

汽车制造业

1

1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8

1094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9

7569

仪器仪表制造业

-

-

其他制造业

3

36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8

252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0

120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9

5158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6

201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1

793

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不包含省级分劈人员。


(三)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详见表3-4

3-4 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

单位

产量

万吨

0.46

化学纤维

万吨

0.74

成品糖

万吨

12.42

钢材

万吨

3.69

水泥

亿吨

0.05

硫酸(折100%)

万吨

2.35

二、建筑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市共有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2100个,比2018年末增长124.4%;从业人员54110人,比2018年末下降11.0%。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2100个,占100%。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54110万人,占100%(详见表3-6)。

3-6 按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个)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2100

54110

内资企业

2100

54110

港澳台投资企业

-

-

外商投资企业

-

-

其他统计类别

-

-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房屋建筑业占33.3%,土木工程建筑业占22.8%,建筑安装业占3.8%,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占40.1%。

    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房屋建筑业占64.3%,土木工程建筑业占22.9%,建筑安装业占1.0%,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占11.8%(详见表3-7)。

3-7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企业法人单位(个)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2100

54110

房屋建筑业

700

34818

土木工程建筑业

479

12374

建筑安装业

79

544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842

637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17.05亿元,比2018年末增长68.3%;负债合计219.67亿元,比2018年末下降13.3%。

    2023年,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1.34亿元,比2018年增长10.8%(详见表3-8)。

3-8 按行业大类分组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亿元)

负债合计(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合 计

317.05

219.67

171.34

房屋建筑业

189.44

142.36

112.63

土木工程建筑业

108.62

68.45

37.51

建筑安装业

2.250

0.60

2.04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16.74

8.26

19.17

注释:

    [1]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确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其他统计类别。

    [2]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为保证数据精确度,个别数据保留2位小数。

[4]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主要经济指标含省级分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