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保政贫组发〔2015〕10号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贫开发〔2015〕7号)和《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保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权责匹配、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使扶贫资金配置进一步瞄准扶贫对象,更快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不断增强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精准扶贫。在精准识别出扶贫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真扶贫、扶真贫。
——突出重点。在综合扶贫政策框架下,加强扶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处理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的关系,突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权责匹配。市级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责任,县(市、区)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和监管的主体责任。谁负责审批具体项目,谁就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逐步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开,依法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村级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分类管理。实行放管结合,市级除保留对事关区域发展重大项目的审核、审批权限外,其他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园区,并严控新增设立审批项目。
——规范运行。以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园区为基础,建立符合实际的项目审批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县(市、区)、园区级项目综合管理水平和资金统筹使用能力。
二、改革资金分配机制
(一)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大扶贫资金投入相关决定,建立与中央、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相适应的增长机制,2016年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比2015年增加2倍以上,并保持较大幅度增长,各县(市、区)、园区按此原则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市、县(市、区)本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民宗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建立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正向激励作用,强化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市级将全面建立健全扶贫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为省级对县(市、区)、园区分配资金提供科学合理的考量依据。县(市、区)政府、园区政府扶贫项目资金的安排要与减贫效果挂钩,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积极性高、脱贫愿望强、扶贫工作做得好、资金使用规范的贫困乡村和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宗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三)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盘活用好结余结转资金,加快和简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和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拨资金文件之日起5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县(市、区)、园区。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及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的15日内拨付第一笔资金。县(市、区)政府、园区要围绕减贫目标任务,建立以规划安排项目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科学设计扶贫项目,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储备。年度实施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筛选,及时把上级安排的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民宗局等配合。
三、改革资金使用机制
(一)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扶贫开发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到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5〕77号)要求,2015年施甸、腾冲、龙陵三县(市)开展“四到县”试点工作,2016年全市五县(市、区)将全部推行。目前,市级按照省级审批权限下放目录,已将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县(市、区)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安排计划及实施方案报市级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汇总后报省级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备案材料作为上级考核、检查的依据。对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的资金,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清理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县(市、区)政府自主确定资金扶持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宗局等配合。
(二)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要进一步锁定扶贫对象,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衔接,以激发扶贫对象内生动力、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逐乡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规划和具体帮扶措施,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全面提高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的覆盖率,直接惠及扶贫对象,确保在规定时间内稳定达到脱贫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宗局等配合。
(三)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坚持立足实际、规划引领、项目带动,注重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强化政策支撑,加强规划统筹,推进资金整合。开展跨行政区域小片区开发试点,重点支持小片区交通建设、民居安全、饮水安全、产业发展等项目,实现道路成网、产业连片、区域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公益事业共同发展。要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两手抓。对特殊贫困问题、深度贫困问题,要集中力量和资金限期予以解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宗局等配合。
(四)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积极探索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购买社会服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供给、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扶贫工作和扶贫项目,如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等,以需求为导向,采取委托、采购、承包等方式,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和社会参与的机制。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宗局等配合。
(五)发挥资金放大效应。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放大效应,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继续做好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各县(市、区)可视扶贫贴息贷款需求,自主扩大扶贫贷款贴息规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支持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加大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投入,扶贫贴息贷款用于到户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鼓励县(市、区)财政积极安排贴息资金,加大到户贷款的扶贫力度。实施扶贫到户小额风险补偿金试点,降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获得金融支持的门槛,全面提高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获贷率和受益面。稳步推进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有序发展。积极探索扶强龙头企业、扶持专业合作组织带动贫困农户在开发当地优势产业中实现稳步增收的路子。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宗局等配合。
四、改革资金监管机制
(一)切实履行地方监管责任。市级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强化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上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乡两级负责组织实施好扶贫项目,并对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廉政情况负全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厉问责、严惩不贷。对涉及集体违规、性质恶劣、问题多发的地区和部门,除查处直接责任人之外,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市扶贫办等负责。
(二)健全完善公告公示制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应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市、县(市、区)、园区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形式进行。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金投入、项目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覆盖等情况。把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扶贫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市扶贫办等负责。
(三)全面构建科学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大力度,实现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审计的全覆盖。对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贪污、私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扶贫资金监管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格问责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深入推进廉洁扶贫行动和阳光扶贫工程,将扶贫资金管理与廉政风险防控“三项廉洁制度”紧密结合,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业务流程设计,实行全程监管,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督,并加强制度设计保障第三方的独立性。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引导扶贫对象积极主动参与资金项目管理,让扶贫对象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市扶贫办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