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645-5-/2018-111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
  • 发布日期
  •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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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支持沪滇劳务协作相关政策口径

2018年上海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支持

沪滇劳务协作相关政策口径

 

  一、关于支持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标准

专项资金按照人均400元标准给予资助,当地资金按比例配套,开支范围含培训费和贫困劳动力生活补助费等。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及当地现行政策,提升精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2018年度,云南培训规模约6万人。

  二、关于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政策和标准

  (一)对当地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给予稳定就业补贴。经人社部门认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区分不同情况,按2018年云南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的一定比例,给予交纳社会保险补贴或一次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稳定就业7个月(含)以上,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每人每月250元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岗位补贴标准: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按照每人300元给予补贴;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按照每人700元给予补贴;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二)对当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当地人社、扶贫部门共同认定,吸纳5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扶贫车间、农民合作社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按实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返乡创业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对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按实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在当地创设公共服务岗位。参照国家和云南省设立公益岗位的做法,在贫困乡镇、贫困村因地制宜创设一定数量公共服务岗位,重点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劳务补贴(2018年实际领取的劳务补贴不超过3000元/人),并与当地原有政策叠加。

  三、关于支持异地就业的政策和标准

  (一)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异地转移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经当地人社和扶贫部门共同认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并与当地原有政策叠加。生活补贴标准:云南州(市)外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

  (二)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的服务补贴。对直接促成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提供跟踪服务的,给予一次性服务补贴,并与当地原有政策叠加。服务补贴标准:州(市)内400元/人,州(市)外600元/人。

  (三)给予贫困村村支“两委”的服务补助。对积极促成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村支“两委”,给予一次性服务补助,并与当地原有政策叠加。服务补助标准:州(市)内200元/人,州(市)外300元/人。

  四、支持劳务协作平台建设和配套保障

  年度新增援滇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支持两地人社部门劳务协作平台互联互通、贫困村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劳务协作专场招聘、劳务直通车服务站(点)建设及组织劳务协作人员培训等,支出按上海对口支援人才培训标准和云南、固定资产投资、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额度由两地扶贫协作、人社部门另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