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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829400-2-02_F/2018-0314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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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促进法治信访建设,推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云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偏袒责任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有权处理信访事项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四)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服务。

第五条 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设立律师接访室,安排律师定期或不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参与重要信访问题处理。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信访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参与接访和处理相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来访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

(二)为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开展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活动,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等工作。

第七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一)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制定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程,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给予适当报酬;

(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指定人员全程参与律师接待来访群众,并负责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及时分流、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四)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信访事项协调会、听证会,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提前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五)定期通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六)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提供有关的信访工作文件和信息资料。

(七)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岗前培训、定期培训、集中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促进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接待群众来访和参与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水平。

第八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指导本地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值班制度,按照要求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

(二)值班律师接待来访群众,由信访部门进行登记甄别,对有需要的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三)律师接待来访群众,应当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及处理情况,并建档备查;

(四)律师接待来访群众,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

(五)对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诉访分离”的原则,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六)律师接访过程中,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

(七)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接访律师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性;

(八)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

(九)信访人委托接访律师或者其他律师代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信访事项代理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十)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信访人,可根据国家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帮助信访人申请救助。

第九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接待来访群众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群众;

(二)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严禁支持、参与、组织信访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三)对接触到的信访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以及信访人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四)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信访部门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条 各级信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信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信访部门参加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共同召集。

第十三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确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及时解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信访部门要加强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单位或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