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269527-2-06_A/2016-083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供销社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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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供销社2016年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2016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就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制定2016年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一、信息公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及市供销社中心工作和公众期盼,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筹推进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保山市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切实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统一部署,同步落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抓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三、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坚持依法行政,加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围绕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市供销社虽然没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但对涉及的相关信息,要做到“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切实提升信息公开的层次和水平

(一)要规范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工作行为,完善和规范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保证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公开。

(二)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凡是涉及权力运用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群众关注多、疑问多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列入为公开内容。

(三)要进一步规范公开时间。要根据公开内容的实效,分常年、定期和随时公开。做到“常务”常年公开,“要务”定期公开,“急务”随时公开。要把领导分工和机构人员、工作内容、服务承诺、管理办法以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等情况进行长期公开。

(四)进一步规范公开形式。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凡是要主动公开的信息,首先以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同时,通过单位公示栏、保山日报等各类新闻媒体扩大受众面,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开。

五、加强申请公开信息服务

规范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信息的重复申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在市供销社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信息动态,主动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政策法规类信息;其他类信息,包括重要会议、人事任免;“三公”经费开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六、严格信息公开审查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和政府对非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规定,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明确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不予公开。并严格上网信息审查,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七、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切实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传统公开渠道的优势,扩大信息公开覆盖面。加快保山市供销社门户网站建设,丰富网站内容,加快数据更新,改进栏目设置,优化搜索功能,提高网站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影响力。

八、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信息公开成效

2016年,市供销社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对信息公开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因保管不善导致信息损坏、灭失或无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等过错行为追究到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严肃及完整性。

保山市供销社

201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