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供销社党组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市供销社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保山市供销社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保山市委在市供销社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供销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三)坚持集体领导,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供销社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供销社的决定;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立足市供销社工作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廉洁从政,勤奋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市供销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加强市供销社组织机构建设,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组织履行职责。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对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根据工作需要,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等,要主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职尽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党组成员因公、因私离保外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党组或者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党组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拓宽眼界思路,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党组学习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原则上每个季度组织1次集体学习,也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学习,每年集体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党组成员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
第十六条 党组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党组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产生原因,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党组成员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同时认真执行列席分管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制度,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 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党组成员也要互相谈心谈话。党组成员同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决策方案。
(二)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基层和党外人士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风险评估。根据需要,由市供销社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决策方案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要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应当经党组集体讨论,不得以传批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研究干部人事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班子成员列席,以及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会议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后,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供会议表决。表决时,赞成人(票)数超过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参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组成员及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表决决定事项形成的党组决议、决定文件和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市委、市政府党组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制落实,会议指定专人督办,并向党组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党组成员可以就党组交办的重大任务和分管工作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讨论协调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党组要求,市供销社办公室可以围绕党组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分解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提请党组批准,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责任部门应根据要求,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党组作出报告。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以忠诚为首要品质。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在供销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以为民为核心价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好供销综合改革、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民生重点,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第二十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相关要求,坚定不移地坚持开创性、强化操作性,以正确有效的工作方法加快保山供销建设步伐。
第二十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以担当为政治责任。大力弘扬真抓实干的作风,对待工作始终坚持认真、较真、求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用好考核指挥棒,抓好党建和思想教育工作,着力解决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的问题,努力营造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能动性。
第三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以干净为从政底线。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带头履行“一岗双责”,运用“四种形态”并将重点放在第一项,经常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规党纪的提醒、劝解和制裁覆盖到全体党组成员及市供销社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解决苗头性问题,让思想行为能及时得以匡正和校准,最大限度保证不出轨、不越界,避免滑向腐败深渊,充分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坚定不移防范和惩治供销系统内腐败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中央、省委、市委巡视巡察,自觉接受党员民主评议。
第三十二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共保山市供销社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