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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269527-2-/2018-1127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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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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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保山市四届二次会议第五十五号提案的答复

市政协驻龙陵活动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一、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的问题

我们高度重视你们的意见建议,把农民合作社助力脱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持续加强了对合作社建设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为抓手,破解合作社建设管理和服务难题。为提升为农民合作社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保山市于2012年在全省率先成立的两级供销社“农民合作社会计服务中心”,2014年将其提升为“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把单纯的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会计代理服务拓展到政策咨询、项目服务、融资服务、会计核算、盈余返还、税务代理、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等领域,两级中心共聘用54名专职会计,为全市433个农民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形成了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的上下贯通的网络和机制,成为全省供销系统学习推广的成功经验。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此项工作,努力破解农民合作社重发展、轻服务、服务主体缺失等问题。

(二)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推进规范管理。以制订章程和建立成员账户为重点,持续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为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强化指导服务,促进规范运行。对合作社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服务,从社员构成、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登记备案、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指导服务,促进了合作社的规范运行,提高了自主经营能力。

(四)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重视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了示范社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市、县示范社标准,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民合作社,加强培育指导,狠抓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力求做大做强一批管理规范、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市县级以上示范社总数累计达631个,其中国家级44个、省级411个、市级80个、县级96个。

二、关于探索“党支部+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精准扶贫新模式的问题

正如提案所述,我们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组织动员、资源整合、宣传号召等方面的优势,以产业发展和优势资源开发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突破口,以贫困村、贫困户为工作对象,不断探索以“党支部+合作社+贫困户”的扶贫模式,着力打造农民合作社这一有效的扶贫载体,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一是鼓励和引导合作社承担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降低入社门槛,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吸纳贫困户加入合作社,抱团发展,实现脱贫致富。二是提供服务、带动就业。组建服务类合作社,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培训,使其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及时找到就业岗位,依托合作社实现就业。三是引导失能贫困户将自己的资金、资源、资产等资源,通过入股、托管或流转形式,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由合作社保证资产收益。四是将财政专项资金、其他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优先量化给贫困户入股合作社,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并承担相关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贫困户通过享受资产产生的收益实现脱贫增收。五是通过组织运作合作社,推进党建带社建、社建促党建,不断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目前,全市村党支部牵头领办、参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444个(其中:隆阳区144个,施甸县10个,腾冲市106个,龙陵县137个,昌宁县47个),入社成员54289户(其中:建档立卡户29476户)。

三、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的问题

我们充分发挥政府赋予供销社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工作职责,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其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一是认真落实《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由后进争前列的实施意见》(保发〔2017〕16号)、《关于2017年促进农民增收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7〕45号)要求,不断加快培育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提高农村居民增收的质量和效益。二是协同有关部门抓好《保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2017年脱贫攻坚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保贫开办发〔2017〕12号)精神的落实,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持全覆盖,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完善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当年退出贫困村有1-2项产业发展项目,当年脱贫贫困户参与一项稳定持续增收产业,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脱贫标准。三是贯彻好《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脱贫攻坚职责目标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7〕36号)精神,努力完成每个贫困村至少有1个以上农民合作社(经济实体)的工作任务。截止2017年底,全市累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684个,在2017年计划退出的33个贫困村新建和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99个,完成计划的300%,入社成员10703户,其中:建档立卡户4458户(因部分社员加入多个合作社,所以有部分数据重复),占41%,带动非社员建档立卡户2151户。2017年计划退出的33个贫困村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全覆盖,完成率100%。

四、关于整合各类资源及政策的问题

为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资产收益与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去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目的就是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7〕132号)。《意见》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户有股份、农民得权益”的思想,以资产股权为纽带,积极盘活农村农民资源资产,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支持农户增收致富积极性,建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益与农户增收致富利益联结机制,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等自主创收能力受限制的农村贫困人口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用活财政资金,盘活农村资源,激活农民积极性,搞活农村经济。《意见》明确,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旅游扶贫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以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组)或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所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均可纳入改革范围。量化方式有3种:

1.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股权量化。一是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量化给所有社员,但首先以优先股的形式重点量化给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一定的分红底线。二是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可设立贫困户股份,剩余部分再平均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财政投入到村的各类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可转变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资本金,再投入到企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形成村集体和农户持有的股金。具体有: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在辖区内形成的资产,中央和省、市、县(市、区)农业产业资金在辖区内形成的资产,省、市、县(市、区)高原特色农业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在辖区内形成的资产,“五小”水利投入在辖区内资金形成的资产,人畜饮水安全工程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并有偿出租和有经营收入的,小坝塘、小水库出租和转让经营收入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有财政资金投入并形成资产的,村集体林权有偿转让经营、出租和村集体荒山荒坡转让经营收入的,光伏、风力发电、矿山开发有财政资金投入并形成资产的等9个方面。四是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成立实体,明晰双方持股比例。农民通过农民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实体股份,并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股份再按照规定量化。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而受益的产业经营主体,应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红底线,可参照本年度银行同期1年定期存款利息分配。

2.委托经营与股权合作。贫困户持有资产以及小额贷款等资源,可以采取委托经营或合作经营等方式,交由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管理或组建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项目收益按照比例分成。

3.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类实施主体带动持股成员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社,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完善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市场(含超市)+合作社+农户”“园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和“利益兜底”“收益分成”“大园区+小业主”等利益联结模式,盘活资产股权。对纳入改革的资产收益扶持项目,各县(市、区)、园区可从上级下达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主体生产经营。同时,为推动此项工作,《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应从每年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上述资金形成资产全部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投资收益直接分配到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扶持产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7〕135号)。《意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成本高问题,采取政府贴息、政策性担保及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给予扶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按照“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的原则,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力度。从2018年—2020年,连续扶持三年。

1.实施政府贴息政策。一是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吸纳一定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用工,且每个用工年度累计不低于6个月的,由于生产经营产生的银行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50—100人,给予2个点的贷款贴息;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101—150人,给予2.5个点的贷款贴息;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151人及以上的,给予3个点的贷款贴息。每户企业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已享受市级产业基金贴息和其他政策贴息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二是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银行贷款,市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占合作社总户数比例30%—50%(不含50%)的,给予2个点的贷款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占合作社总户数比例50%及以上(含50%)的,给予3个点的贷款贴息。每个合作社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政策贴息的,不得重复享受。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时,要注意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贷款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60%。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金融扶持产业发展执行利率水平的监测引导。

2.实施政策性担保政策。一是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用工不低于50人,每个用工年度累计不低于6个月的,在办理贷款担保时,可以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的抵押率降低至70%,担保费率降低至1%。二是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在办理贷款担保时,可以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的抵押率降低至50%,担保费率降低为1%。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政策。一是按照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的3%建立风险补偿金,市、县两级按2∶8的比例承担并拨付至各县(市、区)相关账户。二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督促贷款主体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当发生贷款损失时,先按相关法律规定由赔付主体赔付,赔付后剩下的余款,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属地贷款金融机构按5∶5比例分担。

五、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分配监督检查的问题

为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分配工作,我们主要采取如下三个方面的监督措施:一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行为,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章程》,建立健全会计账务,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合作社“二次返利”和“分红”工作。三是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协同金融机构按相关要求建立追偿机制,对已经采用风险补偿金核销的坏账,通过追偿还款取得的资金,如由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先行归还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赔款,归还后剩下的余额,再按5:5的比例归还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属地贷款金融机构。

我们相信,通过你们所提问题、建议的解决和落实,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管理一定会进一步加强,合作社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再次感谢你们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供销社

2018年7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林 0875-220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