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组织编制并实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依法管理和指导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工作。
(三)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工作预案并做好检查督促、备案和演练习。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联席会议的决定,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指挥部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依法从事地震监测工作。加强地震监测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及相关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创新,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建议。负责震情、地震灾情等地震综合信息速报。参与国家、省地震局对本辖区内地震灾区的震灾损失评估工作。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地震灾后过度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社会动员,在全社会广泛普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地震科普知识,增强全民防震减灾素质,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增强民众地震逃生避难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依法管理市内地震监测设施和保护地震观测环境。组织全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调查落实,加强“三网一员”建设。
(七)全面监督管理并指导县区防震减灾工作。
(八)承担党委政府及上级地震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