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5-3-04_A/2018-020503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2-05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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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财政局政务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现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保山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保山市政府门户网站(www.baoshan.gov.cn)的“市政府部门公开目录”栏目上查阅本部门的《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本部门将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保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保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还可以在保山市财政局办公室进行现场查阅(保山市隆阳区传媒大厦2号楼A座1905室)。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办公室查阅两种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部门相关办公室查阅。联系电话:08752216930(局办公室)。

本部门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公布有关重大信息或日常政策信息;

2.在局办公地点设立公告栏,公开有关信息;

3.会议、文件、服务指南、便民手册等。

本部门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局办公室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便于公从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部门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部门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部门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传媒大厦2号楼A座1905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875-2216930;传真号码:0875-2216389;电子邮件:bssczj@163.com;邮政编码:6780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⑴审查

本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⑵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⑴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⑵本部门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⑶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⑷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部门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部门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