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监管企业:
《保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国资委
2017年3月1日
保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暂行办法
(2007年3月29日印发,2013年11月19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12月21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提高市属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保发〔2015〕18号)、《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保发〔2016〕1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36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及其他副职负责人和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管理者(市国资委直接委派的监事会主席除外)。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按年度和任期开展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按照治理结构,实行分层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统一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根据企业的功能性质、行业类别和市场化程度等,市属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和商业二类企业。
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第五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实施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与被考核方的名称或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
(一)商业一类企业
1.基本指标,权重为70%。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分别为30%、20%、20%。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计算利润总额须扣除通过批准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的损益、非国家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损益等客观因素引起的变动及各级政府补助收入;企业研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
(2)营业总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当年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与期初经核定的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由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等规定审核确定。
2.分类指标,权重为20%。具体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具体指标详见附表3)
3.综合评价指标,权重为10%。主要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及办法情况、产业发展、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资本优化、公司治理、安全生产、党建工作、廉洁从业、风险控制等内容给予的综合评判,每项权重1%。
(二)商业二类企业
1. 基本指标,权重为60%。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社会贡献总额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各为20%。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计算利润总额须扣除通过批准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的损益、非国家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损益等客观因素引起的变动及各级政府补助收入。如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任务和企业研发投入从而导致企业利润总额下降的,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但需要附中介机构签证的专项报告和相关文件。
(2)社会贡献总额是指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上交税费、企业对外捐赠和净利润等。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当年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与期初经核定的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由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等规定审核确定。
2.分类指标,权重为30%。具体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具体指标详见附表3)
3.综合评价指标,权重为10%。主要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及办法情况、产业发展、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资本优化、公司治理、安全生产、党建工作、廉洁从业、风险控制等内容给予的综合评判,每项权重1%。
(三)公益类企业
充分考虑企业的公益性质,在考核财务指标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企业行业类别,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性质增加核心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目前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公益类企业只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考核指标如下:
1.基本指标,权重为60%。包括利润总额、投资额、融资额三个指标,权重分别为10%、25%、25%。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计算利润总额须扣除通过批准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的损益、非国家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损益等客观因素引起的变动及各级政府补助收入;企业研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
(2)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当年为获取预期收益,在选定的项目上投入的资金总额。
(3)融资额是指投融资平台为满足各级政府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资金需求,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从金融等机构融入本企业的资金总额。
2.分类指标,权重为30%。具体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具体指标详见附表3)
3.综合评价指标,权重为10%。主要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及办法情况、产业发展、管理创新、投融资创新、投资结构优化、公司治理、安全生产、党建工作、廉洁从业、风险控制等内容给予的综合评判,每项权重1%。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由被考核企业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每半年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企业出现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涉诉、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的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的年度考核工作要求,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延期一个月。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发生的重大事项;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5.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在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基础上,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详见附件1),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市国资委向被考核企业下达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时抄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研究决定。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国资委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所在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新并购子企业、或有子企业实施破产或改制,致使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当年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核销不良资产等,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与市属企业董事会任期一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与被考核方的名称或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管理评价指标及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商业类企业
1.基本指标,权重为70%。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权重分别为30%、20%、20%。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三个年度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内每年末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扣除年内发生的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余额除以年初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取值于任期每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鉴证说明材料。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个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之和/3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营业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反映企业的持续发展态势和市场扩张能力,计算公式:
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100%
(3)净资产收益率指任期内三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每年度企业净利润除以当年平均净资产计算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数据取值于任期中每年度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和损益。
任期净资产收益率=三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之和/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年度净利润/年度平均净资产×100%
2. 管理评价指标,权重20%。管理评价是指企业负责人在考核期内“主业转方式调结构、资本结构优化、创新驱动发展、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工作绩效的评议。(具体详见附件2)
3.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0%。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二)公益类企业
1.基本指标,权重70%。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性质选取具体考核指标确定并在责任书中明确,考核指标原则上不超过三个。以投融资平台公司为例,基本指标为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和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权重分别为30%、20%、20%。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三个年度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内每年末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扣除年内发生的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余额除以年初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取值于任期每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鉴证说明材料。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个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之和/3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2)资产负债率指任期最后一年的资产负债水平。用任期最后一年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数据取值于任期最后一年末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任期资产负债率=任期最后一年末资产负债率
(3)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资本连续三年的积累情况,体现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100%
2.管理评价指标,权重20%。管理评价是指企业负责人在考核期内“主业转方式调结构、资本结构优化、创新驱动发展、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工作绩效的评议。(具体详见附件2)
3.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0%。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由企业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详见附件2),形成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各企业,被考核企业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市国资委向被考核企业下达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时抄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高低,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最终结果依次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五个级别划分如下:
考核得分 |
级别 |
110<考核得分≤118分 |
A |
100<考核得分≤110分 |
B |
90<考核得分≤100分 |
C |
80<考核得分≤90分 |
D |
考核得分≤80分 |
E |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五个级别划分如下:
考核得分 |
级别 |
105<考核得分≤114分 |
A |
95<考核得分≤105分 |
B |
85<考核得分≤95分 |
C |
75<考核得分≤85分 |
D |
考核得分≤75分 |
E |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奖惩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实行《保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测算确定考核对象的绩效薪酬标准,并实施奖惩,具体按照《保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实行《保山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外的其他企业,年度按以下进行考核奖惩:
1.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 级的企业负责人,可在市国资委核准的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企业负责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5%给予奖励,并单列增加在企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
2.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 级的企业负责人,可在市国资委核准的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企业负责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给予奖励,并单列增加在当年的企业工资总额中。
3.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 级的企业负责人,其当年的薪酬总额发放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薪酬总额兑现,不予以奖励。
4.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 级的企业负责人,其当年的薪酬总额发放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薪酬总额扣减3%。
5.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 级的企业负责人,其当年的薪酬总额发放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薪酬总额扣减5%。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企业必须建立工资总额管理明细台账,为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情况,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发生如下情形,视其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危害或影响程度及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扣减企业管理者年度或任期考核得分或直接降低考核级别。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管理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章程和管理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二)发生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重大、特大事故及质量责任事故;
(三)发生综治维稳考核一票否决事项;
(四)企业管理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五)未按照出资人要求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六)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者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减年度或任期考核得分或直接降低考核级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于清产核资、企业负责人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考核经营责任目标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市国资委将根据变化情况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和指标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在集团内落实全员经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企业负责任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保办发〔201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及解释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商业一类企业
分 值 指标类型 |
完成目标值 得基本分 |
高于(低于)目标值 得分情况 |
最多加 (减)分值 |
备 注 |
||
高于(低于) 目标值% |
加(减)分 |
|||||
基本 指标 |
绝对值 指标 |
70分 |
±3% |
±0.5分 |
±14分 |
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各指标的加分与减分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相对指标是资产负债率的加减分相反。 |
相对值 指标 |
±0.5% |
±0.5分 |
||||
分类 指标 |
绝对值 指标 |
20分 |
±3% |
±0.5分 |
±4分 |
|
相对值 指标 |
±0.5% |
±0.5分 |
||||
综合评价指标 |
10分 |
从十个方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打分,各项指标权重1% |
该项指标 没有加分 |
|||
总 分 |
100分 |
±18分 |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具体如下:
1.基本指标,基本分为7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2分。
2.分类指标,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指标是资产负债率的加减分相反。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4分。
3.综合评价指标,基本分为10分。由市国资委从十个方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打分,每项指标1分。
(二)商业二类及公益类企业
分 值 指标类型 |
完成目标值 得基本分 |
高于(低于)目标值 得分情况 |
最多加 (减)分值 |
备 注 |
||
高于(低于) 目标值% |
加(减)分 |
|||||
基本 指标 |
绝对值 指标 |
60分 |
±3% |
±0.5分 |
±12分 |
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各指标的加分与减分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相对指标是资产负债率的加减分相反。 |
相对值 指标 |
±0.5% |
±0.5分 |
||||
分类 指标 |
绝对值 指标 |
30分 |
±3% |
±0.5分 |
±6分 |
|
相对值 指标 |
±0.5% |
±0.5分 |
||||
评价指标 |
10分 |
从十个方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打分,各项指标权重1% |
该项指标 没有加分 |
|||
总 分 |
100分 |
±18分 |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具体如下:
1.基本指标,基本分为6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2分。
2.分类指标,基本分为3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指标是资产负债率的加减分相反。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6分。
3.综合评价指标,基本分为10分。由市国资委从十个方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打分,每项指标1分。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对于考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B级最高限。对于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的和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D级最高限。
五个级别划分如下:
考核得分 |
级别 |
110<考核得分≤118分 |
A |
100<考核得分≤110分 |
B |
90<考核得分≤100分 |
C |
80<考核得分≤90分 |
D |
考核得分≤80分 |
E |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管理评价指标得分+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分 值 指标类型 |
完成目标值 得基本分 |
高于(低于)目标值 得分情况 |
最多加 (减)分值 |
备 注 |
||
高于(低于) 目标值% |
加(减)分 |
|||||
基本 指标 |
绝对值 指标 |
70分 |
±3% |
±0.5分 |
±14分 |
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各指标的加分与减分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相对指标是资产负债率的加减分相反。 |
相对值 指标 |
±0.5% |
±0.5分 |
||||
管理评价指标 |
20分 |
该项指标 没有加分 |
||||
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
10分 |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
该项指标 没有加分 |
|||
总 分 |
100分 |
±14分 |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具体如下:
1.基本指标,基本分为7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指标是资产负债率的加减分相反。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4分。
2.管理评价指标,基本分为20分。管理评价的5个方面分别按20%的权重计分。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签订的具体计划内容及完成情况采用综合判断法考核计分。具体如下:
(1)主业转方式调结构(4分)
考核主业发展质量的提升:立足优势,着力提高主业发展质量和效益。(2分)
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在发展好现有主业的同时,积极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符合企业战略的新产业。(2分)
(2)资本结构优化(4分)
考核引进各类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者实现企业各层级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
(3)创新驱动发展(4分)
创新投入:包括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增长水平等。(2分)
创新机制:包括企业制度变革、企业创新人才建设、商业模式创新成效等。(2分)
(4)公司治理(4分)
运行机制: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权划及董事会的有效运行情况等。(2分)
董事会决策效能:包括企业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重大项目的科学论证及实施效果,企业财务预算的重大偏差情况,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可靠情况及审计提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1分)
集团化管控水平:包括企业管理层级的合理控制,母子公司管理的合理界定等。(1分)
(5)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4分)
制度建设: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情况等。(2分)
制度执行: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的运行状况等。(1分)
制度效果:包括企业全面风险防范的成效等。(1分)
3.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每得一次A级的得10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9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6分。
三、考核分级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五个级别划分如下:
考核得分 |
级别 |
105<考核得分≤114分 |
A |
95<考核得分≤105分 |
B |
85<考核得分≤95分 |
C |
75<考核得分≤85分 |
D |
考核得分≤75分 |
E |
(二)当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3
年度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指标及解释
一、分类指标
(一)盈利能力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
2.总资产报酬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二)资产质量指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总资产周转率
6.应收账款周转率
(三)债务风险指标
7.资产负债率
8.流动比率
9.现金流量负债比率
(四)经营增长指标
10.营业总收入增长率
11.利润增长率
12.资本积累率
(五)其他指标
13.上缴税费总额
14.经济增加值
15.社会贡献率
二、分类指标解释
1.净资产收益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平均母公司净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2.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年度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用以评价企业运用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 息税前利润/平均资产总额 ×100%
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3.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利润与成本费用之间的百分比,反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耗费与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其计算公式为: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4.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营业总收入同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平均流动资产总额×100%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年初流动资产+年末流动资产)÷2
5.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营业总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是综合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6.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年内营业总收入与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总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
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坏帐准备
7.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8.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之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9. 现金流量负债比率
现金流量负债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
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流量负债比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末流动负债×100%
10.营业总收入增长率
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是指企业营业总收入增长额与上年营业总收入的比率,反映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总收入增长率=营业总收入增长额/上年营业总收入×100%
营业总收入增长额=本年营业总收入-上年营业总收入
11.利润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指企业利润增长额与上年利润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年利润总额×100%
利润增长额=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
12.资本积累率
资本积累率是指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同上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表示当年资本的积累能力,是评价企业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资本积累率=所有者权益增长额/上年所有者权益×100%
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本年所有者权益-上年所有者权益
13.实际上交税费总额
实际上交税费总额是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烟叶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税费的合计。
14.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EVA)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数据取值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有关财务报表。本指标考核企业运用股东资本和债务资本创造价值能力大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企业所得税税率)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工程物资
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成本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 “在建工程”。
商业一类企业的资本成本率确定为4%。
商业二类企业的资本成本率确定为3.5%。
公益类企业的资本成本率确定3%。
考核期间发生资产重组、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和不可比等因素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据实调整。
15、社会贡献率
社会贡献率是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本年资产总额+上年资产总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