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5-3/20230830-0003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5-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时新启用(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时新启用(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与所属企业建立资本关系而增加的资金账簿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的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革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四、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铁路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5月 25日

截至 2013年 12月 31日)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与所属企业建立资本关系而增加的资金账簿资金免征印花税。

三、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的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革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四、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铁路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5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