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5-3-/2020-1117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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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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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公告

2019-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青阳片区城市设计项目(二次)”监督检查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相关当事人1:保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赵国志

地址:保山市兰城路永昌传媒大厦2号楼A座16楼

相关当事人2: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罗继承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昆明广场17楼

二、监督检查事由及查明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代理机构代理的“青阳片区城市设计项目(二次)”招标活动启动监督检查,于2019年10月29日向相关各方发出了《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保财采〔2019〕2号)。经审查代理机构所提供的该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实施编号为ZC530500201900042)、《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及本机关依法调取的当天开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查明以下事实:

(一)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依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的资格审查标准和符合性审查标准,投标人签字盖章应属于符合性审查事项,符合性审查应由评审委员会审查。但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报告》否决投标原因汇总表-资格审查证实,中国上海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为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通过资格审查。

(二)招标文件中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按规定以醒目方式标明。

(三)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四)限制供应商的组织形式。

(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存在多处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87号令规定等法律法规不符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如前所述,该项目招标活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及87号令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违规问题进行清查和整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的整改措施、清查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本项目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