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社会公布,下发批文并将审核材料存档及报省商务厅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单位);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当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拍卖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时办理。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3.调查研究不深入,掌握情况不全面,工作出现偏差或失误。 4.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 5.按规定需保密而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九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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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加油站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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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 《云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转报省商务厅核准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云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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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一次修正,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次修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备案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登记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登记决定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 4.擅自增设、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或备案登记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