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2号发布,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9年第61号修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办理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