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2-5-/2021-0301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对外直接投资备案统计和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云商经〔2019〕31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委托对外投资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商经〔2020〕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内贸流通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企业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2.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派出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0875-2239000(市政务服务局监督投诉窗口)0875-3039808(市商务局办公室)0875-2136371(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2.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B座3楼B区。邮编:678000

3.单位投诉: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405室。邮编:678000

4.网络投诉举报:

https://zwfw.yn.gov.cn(云南政务服务网)

http://www.swj.baoshan.gov.cn/(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http://jw.baoshan.gov.cn/(市纪委市监委举报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