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2-5-/2021-081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州(市)商务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推进商务部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各州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云南省商务厅制定了《云南省商务厅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商务厅贯彻落实“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1〕14号)要求,为做好商务部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各州(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云南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我省承接商务部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云南自贸试验区对承接商务部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通过采取有力改革举措,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健全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我省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
二、改革举措
(一)实施清单管理
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梳理出《云南省承接商务部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商务领域版)》、《云南省承接商务部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务领域版)》。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其中,在云南自贸试验区增加实施的改革试点举措,云南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有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改革
1. 直接取消审批。我省承接商务部设定事项中,在全省范围内取消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云南自贸试验区试点取消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直接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2. 审批改为备案。我省承接商务部设定事项中,在全省范围内将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云南自贸试验区试点将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备案方式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各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
3. 实行告知承诺。我省承接商务部设定事项中,在全省范围内对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云南自贸试验区试点对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各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 优化审批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对2项我省承接商务部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国家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云南省商务厅切实加强指导,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的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优化审批流程的事项,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各商务主管部门要持续回应企业关切,积极探索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落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审批权限属于商务部的事项,各商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属地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审批主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衔接、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监管空白。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 健全监管规则。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审批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依法实施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 实施分类监管。对一般行业和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要科学制定联合抽查计划,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4. 强化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有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增强监管威慑力。坚持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各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三、配套措施
(一)提升企业登记服务水平。各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2021年底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指导云南自贸试验区3个片区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二)推行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对商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制定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各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优质高效服务,大力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继续深入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健全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把信息归集共享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必要支撑和重要保障,以信息共享推动审批流程再造,切实打通信息孤岛和部门壁垒。各商务部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系统改造和部门间系统对接,健全完善数据互联互通和推送反馈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信息互通、证照互认,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平台,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信息集中归集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推广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加快推进电子证照运用,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共享,逐步扩大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场景,按照国务院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见成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加强联合监管。云南省商务厅将在2021年内组织开展培训,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
(三)强化评估总结。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适时评估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工作举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典型示范效应,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商务部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云南省商务厅。
附件:1.云南省承接商务部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商务领域版)
2.云南省承接商务部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务领域版)
附件1
云南省承接商务部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商务领域版)
(共6项)
序号 |
主管部 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商务部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 |
省商务厅 |
√ |
取消省商务厅实施的“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1. 商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有关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取得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或者无照经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执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 2020 〕 16号)附件 1 第75 项,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
序号 |
主管部 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2 |
商务部 |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 |
省商务厅 |
√ |
取消省商务厅实施的“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有关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取得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或者无照经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执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 2020 〕 16号)附件 1 第75 项,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序号 |
主管部 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3 |
商务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 |
省商务厅; 州、县级商务部门 |
√ |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2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4 |
商务部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拍卖经营 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州级商务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进行公示。2 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3.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跨部门监管。4.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
序号 |
主管部 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5 |
商务部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成品油零 售经营批 准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州级商务部门 |
√ |
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有关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取得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以及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或者无照经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执法。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序号 |
主管部 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6 |
商务部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 合作经营 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省商务厅; 州级商务部门 |
√ |
将审批时限由 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附件2
云南省承接商务部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务领域版)
(共3项)
序号 |
主管部 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商务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 |
省商务厅; 州、县级商务部门 |
√ |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专线,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外贸易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和应商务部门需求采集的其他信息及时推送至商务等有关部门,海关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信息等及时推送至商务等有关部门。2.商务部门指导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4.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序号 |
主管部 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对应事项)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2 |
商务部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拍卖经营 批准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州级商务部门 |
√ |
取消“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1.加强备案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报送信息。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2. 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 拍卖师的监督管理。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
3 |
商务部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 合作经营 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省商务厅; 州级商务部门 |
√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 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 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