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22-5-/2021-1026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文号 | 浏览量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申请人基础信息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单位名称:
职务: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云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 已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
2. 已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3. 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4. 本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八)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无犯罪记录承诺
本人(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530102XXXXXXXXXXXX ,系 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至今无违法犯罪记录。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
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