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博物馆(市文物管理所)机构职能
保山市(原地区)文物管理所成立于1981年,博物馆馆舍建于1999年,并于同年9月29日开馆试运行七天,展览调整后于同年12月20日正式开馆,由(原地区)文物管理所暂行管理、运行。2003年5月保山市博物馆机构正式批准成立,与市文物管理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合署办公体制。为保山市文广局领导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编制18人,下设综合部、陈展部、宣教部、研究部、文保部、田野考古部、保管部和安保部8各部门。现有在编在职职工17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1人,公益性岗位4人,临时合同工5人(含腾阳会馆看护1人)。大专及以上学历20人,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8人,初级职称5人。
文物、博物密切相连,业务交叉,职责互融。十余年来,文物、博物相互支撑、资源统筹、人员合力,全面推动我市文物、博物事业跨入快速发展通道,跃上了新的事业平台,取得了极好的业绩和荣誉,得到各级各界的广泛认同。就文物、博物的行业特质而确定的的具体职责、职能而言,可分为共同职责、职能;侧重职责、职能;支撑职责、职能:
一、共同职责、职能:
(一)承担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推广工作。
(二)参与全市文博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审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对全市五县(区)文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开展培训的责任。
(四)积极争取上级对全市文博事业的各种支持。
(五)承担全市文博学科和地方历史文化的各类课题的学术研究及学术交流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侧重职责、职能:
文物管理所:
(一)承担全市地上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测、勘探、抢救性清理。
(二)承担指导各县区拟申报市、省、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认定、评估、申报报告编写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的汇报、争取工作。
(三)承担对各县区为履行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业务职责而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责。
博物馆:
(一)承担起草和审定本馆各类陈展项目的方案,并实施获得批准通过的方案,不断提高本馆各类陈展工作水平。
(二)承担各类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地方文物的征集、收藏、鉴定和技术保护工作,不断提高馆藏文物数量和质量。
(三)承担输出和引进各地各类优秀展览的任务,不断提升对外宣传和对内展示水平。
(四)承担指导帮助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的陈展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各类陈展工作水平。
三、支撑职责、职能:
(一)文物管理所收获的所有调查发现,应当及时提供博物馆收藏、保管、研究、展示、宣传,以达到及时传递历史文化信息之目的。
(二)博物馆应当为文物管理所提供收藏、保管、整理、研究的条件,并及时与田野工作人员共同将调查、考古的新发现策划、编制成展览大纲,提供展示的平台,以满足广大观众对历史文化信息了解的需求。
(三)文物、博物的人力资源应当互相提供专业技能支撑,以便整合多专业技能确保文物、博物事业科学、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