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9518791-2/20231223-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2-23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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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山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1.《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规范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核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方案所称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依法依规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3.《实施方案》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22年10月,在摸底排查全市现有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保山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并征求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意见和建议。经广泛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反复研究、多次修改、充分吸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保山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印发。

4.《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本方案从适用范围、设立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与章程、从业人员、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场地设施、培训内容、申请材料、审核登记及其他事项等十二项对我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核流程进行了诠释和规范。

5.《实施方案》中各项数据指标的来源和依据是什么?

答:指引中各项数据指标制定均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严格遵循《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标准要求。例:单独培训场所(不含2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总使用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均是严格执行《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6.《实施方案》对各级文化旅游与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何划分,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要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明确:“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省级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确定部门分工和管理标准,严格审批和监管”。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充实“双减”工作专班的通知》明确:“省文化和旅游厅纳入云南省‘双减’工作专班,有关负责同志为工作专班成员,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职责是:制定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核流程,会同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协助教育部门做好课后服务”。根据上级关于“双减”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与教育部门对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模式是共同管理、协同配合、各有侧重,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核与年检工作以文化和旅游部门为主,教育等部门配合;日常安全监管、查处不合格不合规培训机构及培训行为等以教育部门为主,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7.相关申请材料指什么,如何出具?

答: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办学场地证明等,其中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有效期内的验收合格报告,1000平米以上的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鉴定出具,1000平米以下的,向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鉴定出具。

8.如何进行审核登记,是否还存在办学许可证?

答:培训机构的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培训机构举办者先到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后,再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同意举办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申请人持审核通过的设立审核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审核不通过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核事项。

关于办学许可证,2022年8月15日《实施方案》印发以前持有的办学许可证是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实施方案》出台后只核发设立审核表,该审核表是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核发的,是落实各级有关“双减”精神的具体体现,与原发放的办学许可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用,今后不再核发办学许可证。新设立培训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盖有两部门公章的审核表放置于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该文件已征求过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民政厅意见,申请人持设立审核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是合法合规,可操作的。

10.如何开展年检工作?

答:年检工作采用与审核工作同样的机制,以文化旅游部门为主,教育部门配合。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保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