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工作要求,通过相关系统调取“滴滴出行”平台当天的部分订单数据,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仍存在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云M39Cxx、云MD067xx、云MD462xx三辆网约车派单的情况。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向所管理的辖区内的三辆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指派订单,上述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情况下接单营运的行为属于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且订单已完结。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8月8日
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7月18日接投诉转办件,投诉人反映:2024年7月18日晚其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打车,平台派单云M213xx私家车,车身无任何标志标识。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向所管理的辖区内的云M213xx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指派订单,上述车辆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情况下接单营运的行为属于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且订单已完结。确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9月9日
三、陈x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工单,投诉人反映其与朋友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抖音平台联系到旅程约车驾驶员陈x,后乘坐陈x驾驶的云MD468xx号网约车由保山至大理兰坪,因陈x未直接将乘客运至目的地而引起投诉。经核实,虽当事人陈x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云MD468xx号网约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该趟行程属私下揽客,未通过网约车平台结算行程费用,且行程完结,当事人陈x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截止被查获时,陈x尚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相关资质。经查,当事人陈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而是私下招揽乘客,并且线下收取交通费的行为属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确认,陈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8月8日
四、徐xx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8月6日接到投诉转办件,投诉人反映:2024年8月6日11时30分左右,其准备乘坐云MD033xx号出租车从保山高铁站到二院新院区,出租车驾驶员表示太近需要拼客,投诉人不同意,该出租车未搭载该乘客,投诉人投诉出租车司机拒载。经调查,徐xx在保山高铁站候客时,其所驾驶的云MD033xx号出租车处于空载状况下,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后,徐xx以候客时间长、获利少为由,未搭载该乘客的行为属于拒载行为。确认,徐x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肆佰元整(40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