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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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时限(工作日) |
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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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饮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无 |
单位 |
1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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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准入 |
无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项目。 |
无 |
医疗机构 |
1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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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项目。 |
无 |
单位或个人 |
1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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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护士执业注册 |
无 |
行政许可 |
《护士条例》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卫医政发〔2013〕5号):委托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辖区内护士延续注册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谁主管、谁办理,由护士执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护士延续注册工作。(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项目。 |
无 |
个人 |
1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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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第2款: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无 |
个人 |
20 |
保留、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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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项目。 |
无 |
医疗保健机构 |
20 |
保留、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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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书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第2款: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无 |
个人 |
20 |
保留 |
|
8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无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6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无 |
医疗机构 |
27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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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下放州市、县级卫生部门。 |
无 |
单位或个人 |
1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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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卫生用品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消毒管理办法》第20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卫生用品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州(市)卫生局。 |
无 |
企业或个人 |
1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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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竣工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无 |
医疗机构 |
20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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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疗广告审查 |
无 |
非行政许可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云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卫办医政发〔2013〕6号第2条:各地州、市及辖区内县(市、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委托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证明。 |
无 |
医疗机构 |
1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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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
无 |
个人 |
20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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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
无 |
个人 |
20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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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下放县级计生部门。 |
无 |
个人 |
全部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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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下放县级计生部门。 |
无 |
单位 |
全部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