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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130195-9-13_A/2017-090402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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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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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关于党风廉政及行业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各级党委、政府、纪委及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认真执行《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加大依法依规治院、治医、治药工作力度,结合医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成立保山市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及行业作风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

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

成 员:由其他院领导及各行政职能科室主要领导担任

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及违纪违规查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纠风办):

主 任:由党委副书记(兼)

副主任:由党办、院办、医务、护理、门诊、质控主任担任

负责党风、行风的监督管理、投诉调查及建档等工作。

二、党风、行风建设的重点、要求和措施

(一)党员及领导要做党风、行风建设的模范

全体党员及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规和医院规章,在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中为全院职工做出表率,为医院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二)坚持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党委、院务委员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要发扬民主作风,增强民主意识,讲团结、顾大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沟通、互相支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职代会讨论通过。努力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一是坚持人事工作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坚持人员调动招聘、职称评聘、先进评选、工资晋升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按《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四是坚持预备党员和党员转正的事前公示制度。

(四)坚持和完善各项承诺服务

全院职工都要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服务理念,认真执行“六项社会承诺”服务,“无假日医院”服务、“价格诚信”服务、“优质医疗”服务,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到诚信服务,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取信于患者,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五)加大“六条禁令”的执行查处力度

全院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和医院的“六条禁令”,做到遵规守法、廉洁从政、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医药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医院将加大“六条禁令”及其它行业不正之风的查处力度,同时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处。

(六)严格药事纪律,规范用药行为

1.坚持采购中标低价药品,严格采购计划,严把药品质量关,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坚持由中标公司配送药品。

3.坚持合理用药及分级用药制度,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和向病人推销非医院供应药品(含保健品等),严格控制高档药品使用,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整治的各项规定。

4.严格实行药剂科主任及采购人员三年轮岗制度。

5.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使用等工作进行研究。

(七)严格物价政策,强化价格监督

1.成立“保山市人民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物价工作的规范管理、检查监督和违规查处工作。

2.全院各科室都要认真贯彻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执行云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医药收费管理的规定,自觉地规范收费行为。

3.医院价格科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科室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大价格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4.认真执行“价格诚信单位”建设的各项措施,努力巩固“价格诚信单位”建设成果。

(八)严格和规范医疗设备采购管理

1.成立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医院医疗设备的购置管理工作进行决策和监督。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按规定对医疗设备实行招标采购。

3.加大对医疗设备采购计划的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努力避免决策失误。

4.建立医疗设备跟踪管理及效益评价制度,力求发挥最大效益。

(九)加强基建、维修管理

1.成立医院基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医院基建维修工程的规划、决策、管理和监督。

2.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严格招标程序。

3.严格按有关规定签订“双合同”。即基建合同和廉政合同。

4.加强各项基建和维修工程的管理监督,实行项目责任制,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

(十)严格财经纪律和物品订购管理

1.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包括支票、现金管理制度,单据报销制度,稽核审计制度,领导审批制度等),同时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2.严格执行物品订(采)购制度。

(1)凡按规定要求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的物品必须坚持政府招标采购。

(2)凡千元以上的物品订(采)购实行四项制度

一是申报审批制度:物品采购计划均由物品使用科室(部门)填写“保山市人民医院物品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表”,按规定要求逐级审批后,方能执行采(订)购。

二是集体订购制度:招标采购以外的各种物品的采(订)购必须实行集体谈价订购制度,千元以上物品二人以上谈价采(订)购,万元以上物品三人以上谈价采(订)购。

三是实行验证、验收制度:为确保产品质量,凡需要验证采(订)购的物品采(订)购前必须验证(并留存复印件);各种物品采购后,必须实行先入库(实物验收)后领用(使用)的办法,并由入库验收人签字,验收人必须对入库物品进行认真核对。

四是报销审批制度:物品采购单据的报销,必须附有购物审批表,必须符合票据规定,必须有经手、验收人签字,必须经财务稽核审查,方能审批和报销。

三、党风、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一)建立党风、行风建设监督体系

1.由党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办及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受理举报和查处工作。

2.建立党风、行风建设举报电话、举报箱、投诉台、征询意见卡、院长接待日,及时接受投诉举报。

3.聘请社会监督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医院党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党风、行风建设考核机制

1.将医院的党风、行风建设工作纳入各党支部、各行政科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的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

2.将考核的情况与各支部、各科室及个人的先进评选、奖金评定、职称评聘、工资晋升等严格挂钩。

(三)实行党风、行风建设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党委书记、院长为全院党风、行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2.各支部、各科室的负责人为党风、行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支部、本科室的党风行风建设负责。

3.对违反党风、行风建设规定的支部、科室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