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患者权利及义务
一、我们在您住院期间会尊重您的以下权利:
1、生命健康权、人格尊重权、信息公开权:您拥有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权,帮助您恢复健康身心是我们的责任,您的人格将受到尊重,不受谩骂、侮辱、诽谤和歧视。您或监护人可在最后一次门诊或最近一次出院后2年内到我院查阅、复印病历资料,需按医院规定提供有效证件、申请书、法定证明材料等,可向主管医师或医务科咨询,咨询电话:2169877。
2、平等医疗权:您在住院期间,医院将为您提供合理的医疗护理服务,并按照物价标准进行收费,医院执行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知情同意权:您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在不影响治疗效果,患者能承受的前提下,医生应让患者知悉病情。
4、隐私保护权:您对医生、护理所提供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方面的内容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您的同意不得随意公开。存在下列特殊情况(院方可能打破隐私保护而向第三方披露部分信息):(1)当患者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时;(2)实施危害自身的行为时;(3)如果患者系从事高度责任性工作,因精神症状的影响而表现出明显的对事物的判断和控制受损时;(4)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时。
5、服务选择权:您有权比较和选择检查项目、治疗方案。
6、通讯与会客:患者在住院期间享有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但当患者处在急性发病期,该权利可能暂时性受到限制。
7、廉洁行医监督权:您住院期间有监督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权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电话:2221181;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投诉电话:2169877)
二、为了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维护患方及院方权益,请您在住院期间配合我们,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的义务。
2、积极与医护人员配合的义务。您有义务向医护人员提供真实的病史资料,告知治疗前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患者出现身体疾病时,您有义务接患者外出会诊、治疗。为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医院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请您确保所留住址和电话准确、畅通,发生变更时请及时告知医护人员。
3、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自觉缴纳医疗费的义务,不向医务人员送“红包”、贵重礼品,共创廉洁和谐的医疗环境。
4、自觉履行知情同意的义务,对患者进行特殊诊疗、护理及有创操作时,需进行必要的告知,您必须表明同意与否的态度,以便医务人员进行诊疗。
5、如实向医务人员提供所参加医疗保险类别,及时提供医疗保险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6、正常出院的义务。我们现在医院的床位数与群众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对于已经临床好转、治愈并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应该按规定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以便为其他患者的收治做床位准备,让有限的床位时刻为最急需的患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