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并按年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范围见《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内查阅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也可到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机构查阅信息公开《目录》(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60号)。
(二)公开渠道
1.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2.当面受理点直接进行查阅;
3.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
4.新闻发布会。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类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保山市卫生健康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真实信息以及有效证件。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申请表可以到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应栏目”下载打印。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60号市卫生健康委2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2221087
电子邮箱:bsswsjbgs@163.com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及传真方式向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60号,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收),同时来信封面左上角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678000
传真号码:0875-2220725。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以访问“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栏中“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申请的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2.办理期限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处理。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职能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60号 联系电话:0875-2221087。
具体职能: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 0875-222118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不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