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9130195-9/20240822-00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08-22
  • 文号
  • 保卫健发〔20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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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保山市五届二次会议第05020113号提案答复的函

郑晓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护工行业健康发展和护工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建议》提案(05020113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工作开展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开展调研

护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进一步规范、培养和发展护工行业,对于提高临床医疗质量,全面推行优质护理,维护患者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于2024年5月联合市(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成立调研组,对我市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座谈,摸清了我市护工及医疗护理员培训、管理的基本情况,为下一步工作推进奠定了有力的基础。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我市尚无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主要为梦都和天启2家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护工培训。使用护工的医疗机构主要是保山市人民医院、保山市中医医院、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保山安利医院。目前医疗机构内的护工持有护工培训合格证,均未持有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护工管理工作,但是在“黑陪护”整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宣传引导等服务改善方面还存在问题。

二、认真分析现状,积极解决问题

(一)针对目前医疗机构内的护工持有护工培训合格证,均未持有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的问题

通过与市人社局、区人社局联合调研及座谈工作,明确由隆阳区人社局选择培训能力强的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培训大纲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云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20〕29 号)文件要求完成培训授课和发证。同时,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的机构如实填写《云南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表》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于每年 1月底前主动将上年度培训人员的相关材料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培训时间和培训机构等信息)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查,我委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目前市人社局和区人社局正在推进此项工作。

医疗护理员与护工的区别:

①培训时长不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3-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17号)文件要求,医疗护理员属于培训合格类的第162项:医疗护理员培训(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医疗护理员培训(以老年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培训不少于150学时。护工培训属于培训合格类的第137项:护工培训不少于40学时。

②培训内容不一致。在《关于加强云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培训大纲分为患者、老年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三种服务类型。护工培训则是依据《护理员基本技能》等资料进行培训。

(二)针对医疗机构对护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024年7月3日,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了《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护理员管理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加强对医疗护理员管理。

一是严把准入关。凡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护理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两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一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二是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

二是强化管理关。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设立医疗护理员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护理员的日常事务监督与管理。医疗护理员可由医疗机构直接聘用,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2.加大管理力度。对医疗护理员做到“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管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收费标准,规范其服务行为。一是在医院从业的医疗护理员都要进行备案管理,配发所在病区的《出入许可证》或《陪护证》。二是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满意度调查,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覆盖率100%,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与反馈,提升护理员照护质量。

三是改善服务关。1.医疗机构应当在固定场所设立“医疗护理员服务中心”,在门诊大厅、病区等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手册及医疗护理员预约服务电话、医疗护理员监管投诉电话提示牌等,方便服务对象及家属知情选择,畅通沟通诉求渠道。并要求管理机构在医疗机构公示栏或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护理员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公示价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日陪护费标准(含节假日和双休)。护理员陪护费为非医疗服务项目。2.按照自愿原则,患者或其家属需要医疗护理员陪护服务的,由患者或其家属与提供医疗护理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协商委托,同时与医疗机构签订知情同意书。因特殊情况需要自带陪护人员的,医疗机构应要求患者家属及其陪护人员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自觉接受医疗机构及科室的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大对病人及家属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其家属选择有管理机构的医疗护理员,不得以各种形式、名义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护理员服务。

四是开展“黑陪护”专项治理工作。医疗机构要成立“黑陪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黑陪护”进行清理和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督促、引导“黑陪护”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对长期滞留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服务经营行为并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人员,及时予以清退。通过培育专业的医疗护理员队伍,健全陪护服务管理体系,逐步规范医疗机构陪护行为。

五是切实保障护理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第三方管理机构与招聘的医疗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三方管理机构要做好医疗护理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工作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手套、口罩、消毒用品等);对于有感染风险的科室或陪护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时,要做好护理员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及风险告知工作,并要定期为护理员注射传染病疫苗及抽血检查。

(三)强化部门协同督导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三、目前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亟待开展。目前保山市医疗机构使用的护工持有护工培训合格证,均未取得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保山市目前没有培训机构取得医疗护理员培训资格,严重制约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管理工作亟待规范。医疗机构虽然已建立了管理机制,但在具体落实方面还存在差距,特别是在“黑陪护”整治上还需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联动,创新工作机制,在宣传引导等服务改善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对护工考核评价办法、动态分层管理等制度建立不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将联合人社、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制定医疗护理员培训相关文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医院取得培训资格,迅速开展培训工作,为护工队伍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人员基础。

(二)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聚焦管理、服务、收费、“黑陪护”整治等问题,压实医疗机构、陪护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着力通堵点、破难点、消痛点,各科室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尤其针对“黑陪护”整治工作,医疗机构的保卫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采取威胁恐吓、滋事闹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手段阻碍工作开展的违法行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医疗机构结合护理服务需要选择陪护机构提供辅助护理服务,引导陪护服务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患者自愿选择购买服务,服务价格公开透明,服务质量实行星级评定。探索运用信息化管理护工个人档案,建立健全以职业道德、服务能力和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护工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护工进行考核评价。医疗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对护工进行动态分层管理,对护工设个人星级服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推送。对应不同的薪酬标准,对考核评价优良,服务星级高的人员优先聘用上岗,提高薪酬待遇;对考核评价不合格,且未达到星级标准的人员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整改效果差、不遵纪守法、有严重不良行为、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护工应予以解聘。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及管理政策措施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使患者及家属主动选择聘用符合条件的护工。积极引导患者和家属自带陪护人员时须经医疗机构同意并接受医疗机构管理。

(四)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督导检查,将医疗护理员管理纳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核及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对于服务质量与信誉差的医疗护理员和第三方管理机构,医疗机构要视情节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或清退相关人员、终止服务协议等措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感谢您对保山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关注!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