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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130195-9-13_A/2016-051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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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直医疗卫生系统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关于组建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批复》(保复〔2013〕15号)精神,设立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开展工作。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相关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制定全市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2.制定和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落实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负责制定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7.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8.落实和完善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政策,切实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制定并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国家“三项制度”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10.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和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11.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2.组织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3.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4.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5.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16.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17.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献血领导小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

18.制定全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

19.承办保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下属单位有保山市卫生监督局、保山市人民医院、保山市中医医院、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保山市妇幼保健院、保山市中心血站7个医疗卫生单位,分别执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两种财政管理模式,2016年部门预算由保山市卫生监督局、保山市人民医院、保山市中医医院、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山市精神病医院、保山市妇幼保健院、保山市中心血站和市卫计委机关组成。

(三)人员编制情况:

市直卫生系统编制人数1445人,在职实有人数1380人,其中:卫计委机关49人,市卫生监督局28人,市人民医院789人,市中医医院212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2人,市中心血站31人,市妇幼保健院69人,市第三人民医院120人。

(四)车辆编制情况:

财政补助机构车辆编制数40辆(参照2015年标准),其中卫计委机关7辆,卫生监督局3辆,人民医院15辆,中医院3辆,疾控中心4辆,市第三人民医院2辆,妇幼保健院2辆,中心血站4辆;实有机动车辆有53辆,卫计委机关7辆,卫生监督局3辆,人民医院22辆,中医院3辆,疾控中心6辆,市第三人民医院2辆,妇幼保健院3辆,中心血站7辆。

二、编制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及测算标准:

编制部门预算是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确保工资性支出和机构运转的重要途径。是部门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保山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6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保财预〔2015〕211号)精神,我委领导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专门召开部门预算会议,讨论2016年整个卫生系统财务总规划,强调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要求部门预算表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卫生计生部门的经费收支活动情况,同时要求部门预算编制应根据卫生计生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地方财政政策和财力水平,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好各单位预算。

(一)编制办法:按市直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标准(保政办发〔2014〕7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编制。

1.人员经费核定办法:人员经费按11月工资在册人数核定,其中市精神病医院在职人员按工资额减去三项补助×70%核定、离退休人员实行财政全额供养,市中医院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工资额减去三项补助×60%核定,市人民医院从2004年起,根据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财社〔2002〕116号)精神,实行定额、定项补助,取消在职人员工资补助,对其离退休人员由财政实行全额供养。

2.商品和服务支出核定办法: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分单位分档编制,其中:市卫计委机关、市卫生监督局车辆经费按车改办允许保留的编制内车辆数每辆每年2.5万元测算、办公费按2015年11月在册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测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血站车辆经费按编制内车辆数每辆每年2万元测算、办公费按2015年11月在册人数每人每年3000元测算,市妇幼保健院车辆经费按编制内车辆数每辆每年2万元测算。

三、经费收支情况:

(一)上年结转安排支出6903.12万元。

1.基本支出结转89.85万元。

2.项目支出结转6813.27万元。

(二)总收入数6407.24万元。

其中经费拨款为4499.1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安排的拨款1902.03万元,罚没

收入安排的拨款1.2万元,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4.9万元。

(三)总支出数13310.36万元。

1.基本支出4472.96万元。

(1)工资福利支出2076.34万元。

(2)商品服务支出225.66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70.96万元。

2.项目支出8837.4万元。

(1)工资福利支出238.5万元。

(2)商品服务支出1118.46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万元。

(4)基本建设支出6570.44万元。

(5)其他资本性支出899万元。

四、补充说明

1.人员经费中已包含离退休人员经费。

2.社会保障费(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在此预算中。

3.市直8户医疗卫生单位部门预算单独公开。

4.部门预算公开表及三公经费公开表见附件。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4日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

附件:1.市直医疗卫生系统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2.市直医疗卫生系统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3.市直医疗卫生系统“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