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51117-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场监管工作信息,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监管工作信息,是指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全面公开原则。政务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被监管部门的商业秘密、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及无公开价值的外,要全面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二)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监督。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第七条 下列市场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场监管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简历、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服务性文件以及有关市场监管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三)全市市场监管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四)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项目、标准、依据和处罚执行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途径;

(六)开展抽检和检查情况;

(七)市场监管领域影响重大的突发性事件、不良反应事件等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理情况;

(八)市场监管工作中重大案件的查处、办理情况;

(九)组织听证会、咨询论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行政会议的时限程序、行政复议的时限等情况;

(十)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受理的工作范围、期限、程序,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十一)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二)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包括投诉、举报的电话、网址以及信访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市场监管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下列市场监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机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监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纳入依申请公开市场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市场监管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市场监管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市场监管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政府机关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局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市场监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解密的市场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在局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市场监管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形式予以公开:

(一)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市场监管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市场监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市场监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局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