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保山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政策解读
保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保山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为了便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更好地理解该制度的相关内容,现就《联席会议制度》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
2016年7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8号)文件。文件明确:“建立由省人民政府牵头,省直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云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2016年9月8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170号),成立了由38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
2016年9月1日,保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44号)文件。明确了“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直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监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保山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意义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的需要;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监管理念,健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需要;是推动 “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的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涉企信息的公示;有利于信息归集,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有利于部门间开展对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我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共6项,主要是依据省联席会议的职责确定。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我市联席会议由38个部门组成,在省级联席会议组成单位的基础上,删除了知识产权局、测绘地信局和文化局。结合我市实际,增加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供销社和中国银监委保山监管分局。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共5项,主要是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办公室需开展的工作制定。
(四)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职责
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职责共6项,主要是为了明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需开展的工作。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我市38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主要依据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和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制定,并征求了38个部门的意见。
(六)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我市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共6项,主要依据省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编写。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