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前,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保山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了便于全市相关企业、各级政府组成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一)制度改革的背景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2015年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组织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业注字〔2015〕142号),明确拟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地区,凡符合《试点通知》要求,能够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请报总局备案。
(二)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实行简易注销,畅通企业退出渠道,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简化注销程序后,有利于降低市场退出成本,缩短市场退出周期,建立宽松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消除创业、创新顾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试点范围选取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保山市工商局工贸园区分局登记范围内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试点范围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
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二)总体原则。
依法改革,规范统一。根据各类市场主体关于注销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条件、提交材料。
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企业退出规则。
强化责任,控制风险。强化企业、投资股东(人)及合伙人的法律主体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现行注销登记程序适当突破,设计既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能方便退出,登记便利的注销程序。
(三)规定限制情形。申请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有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限制登记警示、公司股权出质、简易注销异议等限制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具体为:1.属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2.属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的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
3.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4.企业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的;
5.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预警信息,或者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6.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处罚并予以公示的;
7.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或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8.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办理流程。
简化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登报公告。在申请注销前,由申请企业与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登记机关官方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申请材料。
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申请材料简化为简易注销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关于企业解散、清算及注销的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材料。
(六)关于救济途径。
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因被提出异议、债权人主张权利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有下列救济途径解决:
1.在公告期内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因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民事争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七)实行承诺制度。
选择申请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应书面承诺,并载明以下内容:承诺属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如企业存在未了债务,由投资人、合伙人、股东自愿承担清偿责任以及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