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黄步涉:
由我局立案查处的你经营以假充真手机一案,现查明,你销售的手机为假冒的iphone7Plus手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本局于2017年5月23日在《保山日报》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你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你销售的39台假冒iphone7Plus手机。《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工商行处字〔2017〕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工商行处字〔2017〕02号)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