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0-0807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文号
  • 保市监行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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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市监行处〔2020〕4号

当事人:保山市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533000432695512Q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19〕105号)文件要求,本机关派员组成的检查组于2019年7月29日进驻当事人(保山市中医医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检查,工作中通过抽查医院财务电脑记账管理的方式,采取看账册、看收费清单、看医嘱、看病历、看结账单、询问当事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等方法,复印相关资料、提取固定证据,期间遇到疫情暂停检查,直到2020年5月8日检查(调查)结束。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因当事人派员积极配合检查,主动统计和提供了相关项目收费行为的数据材料,无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出院15163人次当中,存在多收取患者医疗服务价格费用的行为。

1.当事人对保山市238名低保户、农村特困户患者未执行减免政策,涉嫌违法多收床位费35478.00元、住院诊查费40028.00元,合计75506.00元。

2.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护理分级》为由,在无医生医嘱的情形下,按照17—20元/人次的收费标准,对907名患者涉嫌违法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16853.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多收取患者费用9235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当事人以上两项收费行为,不执行保山市发展改革委、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发改收费〔2017〕540号)“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贫困人群和持有《农村特困救助证》的农村贫困人群,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减半收取床位费”的规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文件附件1《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中第(二)项“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文件第三十条第(二)项“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十)项(十一)项等规定,属于不执行规定的减免政策、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所得金额合计92359.00元。

当事人以《保山市中医医院关于医疗服务收费涉嫌项目的陈述申辩报告》和《保山市中医医院关于医疗服务收费涉嫌项目违规金额不向患者退款说明》表态不向患者清退,承诺如有患者提出要求退还多收金额,医院将全额退还给患者,接受我局没收价格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意见,愿意将多收取患者的医疗服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上缴。

鉴于当事人2020年5月8日前如实提供了多收取患者医疗费用材料,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已于2019年8月2日纠正了对保山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两类人群进驻医院治疗的患者不执行减免政策的行为,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3)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收费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价格违法所得玖万贰仟叁佰伍拾玖元整(92359.00元)。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