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0-111703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行政许可类权责清单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在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发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有关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发放阶段责任:制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开展广告监测和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材料齐全,未按时核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5、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要工业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云政发〔201776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考试阶段责任: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考试,并由发证机构指派监督员对现场考试情况进行监督。
3.发证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公示;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资格证书核发阶段责任:制发资格证书;信息公开,实现全国网络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和许可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资格认定理由的;
3.不公开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在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超越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发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再具备法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资格认定的;
12.要求已经依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的人员重新取证;
1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予以资格认定,导致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共性责任祥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阶段责任: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并由属地安全监察机构指派监督员对现场鉴定评审现场监督。
3.核准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公示;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资格证书核发阶段责任:制发资格证书;信息公开,实现网络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各类证件等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发证阶段责任:将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络,按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通知领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定期检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共性责任祥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阶段责任: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并由属地安全监察机构指派监督员对现场鉴定评审现场监督。
3.核准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公示;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资格证书核发阶段责任:制发资格证书;信息公开,实现网络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受理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资质认定证书;定期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资料审查,现场核查;证前抽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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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药品经营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或者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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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药品购买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或者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或者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或者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3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