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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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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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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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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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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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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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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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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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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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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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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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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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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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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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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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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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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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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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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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有关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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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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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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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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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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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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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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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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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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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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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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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共性责任祥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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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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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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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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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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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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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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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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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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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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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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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共性责任祥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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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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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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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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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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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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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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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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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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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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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受理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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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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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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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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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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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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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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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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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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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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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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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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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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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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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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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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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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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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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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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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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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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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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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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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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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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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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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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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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购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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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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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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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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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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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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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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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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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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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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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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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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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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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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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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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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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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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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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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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登记备案、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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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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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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