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0-111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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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行政强制类权责清单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禁止传销条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直销管理条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或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军服管理条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扣押外国企业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阶段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阶段责任:经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范围的;
7、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封存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阶段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阶段责任: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范围的;
7、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9.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扣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以及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督促隐患整改阶段责任:督促特种设备违法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封存或者扣留,对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件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扣留、封存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十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来意,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查封扣、押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和管理;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云南省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的;
2.改变需要进行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物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查封扣押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的;
2.改变需要进行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物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查封扣押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8.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阅、复制、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的;
2.改变需要进行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物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查封扣押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催告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向强制对象告知。
2.执行责任:依据职能职责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同时决定对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加强事后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的;
2.改变需要进行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物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查封扣押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加处罚款的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责令经营者、收费单位退还多收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责令退款阶段责任: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属于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2.公告查找阶段责任: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公告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3.依法收缴阶段责任: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