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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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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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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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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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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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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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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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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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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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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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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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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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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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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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阶段责任:主要审查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检查企业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即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查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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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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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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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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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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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粮食市场及粮食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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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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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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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汽车回收的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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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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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针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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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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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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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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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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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针对拍卖企业或拍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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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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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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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市场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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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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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针对旅游市场主体、旅游经营行为、旅游商品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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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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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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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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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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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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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针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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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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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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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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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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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针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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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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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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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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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手车流通的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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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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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针对二手车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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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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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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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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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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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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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针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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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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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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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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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流通领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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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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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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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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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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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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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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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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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登记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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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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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企业登记等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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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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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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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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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年报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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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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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阶段责任:主要审查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检查企业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即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查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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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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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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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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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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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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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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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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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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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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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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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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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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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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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侵犯特殊标志权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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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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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侵犯特殊标志权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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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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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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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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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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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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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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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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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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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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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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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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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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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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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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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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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检查责任: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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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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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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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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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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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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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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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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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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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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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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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在职权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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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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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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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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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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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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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针对分工对旅行社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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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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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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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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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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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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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印刷业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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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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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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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才市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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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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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人才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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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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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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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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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活禽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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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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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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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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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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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洗染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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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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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洗染行业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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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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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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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生资源回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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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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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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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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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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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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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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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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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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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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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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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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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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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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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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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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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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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检查责任:定期依法组织的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检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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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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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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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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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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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依法组织的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检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二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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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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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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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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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强制检定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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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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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依法组织的对非强制检定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检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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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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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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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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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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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 依法组织的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检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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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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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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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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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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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双随机”要求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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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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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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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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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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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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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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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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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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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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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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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第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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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标准化违法行为处罚的; 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3.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4.在标准化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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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第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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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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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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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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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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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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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3.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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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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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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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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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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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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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 2.处置责任: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3.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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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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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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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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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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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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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2.处置责任: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3.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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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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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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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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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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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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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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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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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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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1.检查责任: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公众集聚场所、重点单位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组织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检验机构报告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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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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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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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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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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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公众集聚场所、重点单位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组织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检验机构报告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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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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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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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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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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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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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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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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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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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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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规划,科学合理依法监管,强化服务,努力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保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维护群众食品安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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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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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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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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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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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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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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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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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监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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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系统(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提供的广告检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药品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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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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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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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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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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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置现场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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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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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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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的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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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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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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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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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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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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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定期根据系统(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提供的广告检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药品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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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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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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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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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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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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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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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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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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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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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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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验、查阅资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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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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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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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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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验、查阅资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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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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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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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交易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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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1.检查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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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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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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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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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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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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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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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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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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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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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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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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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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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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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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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对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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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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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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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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