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0-1119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行政检查类权责清单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检查阶段责任:主要审查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检查企业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即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查验。
2.审批阶段责任: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审批,并向社会公示;
3.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监管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抽查企业未进行检查的;
2、对检查结果未进行公示的;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4、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检查中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其它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对粮食市场及粮食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废汽车回收的行政监督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针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针对拍卖企业或拍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旅游市场的行政监督

《旅游法》

1.检查责任:针对旅游市场主体、旅游经营行为、旅游商品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针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经营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管职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管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1.检查责任:针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二手车流通的行政监督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针对二手车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的检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针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流通领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2.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3.处置责任:按照程序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和复检,对发现的不合格商品采取停止销售、退货、作出予以公示、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4.移送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商品通报生产地相关行政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程序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复检;
2.除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样品外,不购买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
3.未按相关时限将检验结果通报被抽检人、标称生产企业;
4、向被抽检人收取检测费用;
5、未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检结果和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检信息;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检查责任: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企业登记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企业登记等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企业年报行为的监督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1.检查阶段责任:主要审查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检查企业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即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查验。
2.审批阶段责任: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审批,并向社会公示;
3.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监管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抽查企业未进行检查的;
2、对检查结果未进行公示的;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4、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检查中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其它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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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检查责任:对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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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1.检查责任: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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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涉嫌侵犯特殊标志权行为检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对侵犯特殊标志权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1.检查责任: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检查责任: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1.检查责任: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检查责任: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进行检查,针对消费者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在职权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

《旅行社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针对分工对旅行社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印刷业监督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印刷业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人才市场监督检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人才市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活禽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洗染业监督检查

《洗染业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洗染行业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再生资源回收监督检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法》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检查责任:定期依法组织的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通报、公告、质量分析、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等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通报计量器具监督抽查情况,分析不合格原因,督促整改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抽查中出现的倾向性、行业性问题,或者质量问题严重、抽查合格率较低的计量器具,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等适时召开质量分析会,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检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泄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企业名单等工作机密的;
2.检测机构不如实上报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在承担计量器具监督抽查任务期间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测的;
3.检测机构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擅自向企业颁发监督抽查合格证书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定期依法组织的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通报、公告、质量分析、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等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通报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情况,分析不合格原因,督促整改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抽查中出现的倾向性、行业性问题,或者质量问题严重、抽查合格率较低的企业或产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等适时召开质量分析会,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检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伪造检验数据的;
2.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3.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4.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5.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二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非强制检定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检查责任:定期依法组织的对非强制检定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通报、公告、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等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检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泄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企业名单等工作机密的;
2.未依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监督检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 依法组织的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通报、公告、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等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检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泄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企业名单等工作机密的;
2.未依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检查责任: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双随机”要求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已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没有责令改正的。2、违反国家“双随机”抽查要求进行检查的。
3.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标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检查责任: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已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没有责令改正的。2、违反国家“双随机”抽查要求进行检查的。
3.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商品第码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开展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案件审理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标准化违法行为处罚的;                            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3.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擅自私分罚没物资的;                      4.在标准化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商品第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3.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                                2.处置责任: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3.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2.处置责任: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3.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检查责任: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检查责任: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公众集聚场所、重点单位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组织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检验机构报告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对下级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签字后归档;
3.移送责任:发现重大违法行为达到移送条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书面报告隐患或者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必要时复查隐患改正情况,持续督促消除隐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检查责任: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公众集聚场所、重点单位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组织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检验机构报告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对下级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签字后归档;
3.移送责任:发现重大违法行为达到移送条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书面报告隐患或者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必要时复查隐患改正情况,持续督促消除隐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2.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3.接到需要到现场检查的举报、投诉、上级指令等,拖延不办,贻误工作的;
4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5.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检查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后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及复核。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3.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5.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6.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食品流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规划,科学合理依法监管,强化服务,努力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保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维护群众食品安全。
2.处置责任:对食品经营流通违法行为,依法监管,严厉打击。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3.执法人员在收集、汇总、通报中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收集、汇总、通报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检查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后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及复核。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2.经检查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3.不履行食品经营许可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5.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6.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在履行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药品广告监测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系统(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提供的广告检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药品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撤销广告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发布的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置现场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生产、、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生产或收回医疗机构制剂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医疗制剂委托生产情况检查或检查内容不全,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核查过程中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医疗器械的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检查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2.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核查过程中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1.检查:定期根据系统(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提供的广告检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药品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核查;
2.处置: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撤销广告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对违法发布的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的;
3.未及时根据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核查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在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27号)第六项。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检查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后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及复核。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3.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5.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6.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检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验、查阅资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处置: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移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责令企业改正,警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检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1.检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验、查阅资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处置: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移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3.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5.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6.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网络交易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1.检查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后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及复核。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3.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5.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6.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五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3.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4.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5.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6.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2.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核查过程中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区域内对对持有人和经营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2.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核查过程中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批。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证据目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调查终结后,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调查情况,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