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0-1119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行政确认类权责清单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正)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核准备案阶段责任:备案核准,并当场告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备案条件未办理备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受理审查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核准备案阶段责任:备案核准,并当场告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备案条件未办理备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