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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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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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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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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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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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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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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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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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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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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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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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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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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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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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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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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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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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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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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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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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明确复核裁定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核裁定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理阶段责任:争议较大或复杂的案件,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价格鉴证复核机构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复核裁定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复核裁定,制作并向委托方送达的复核裁定结论书(说明复核裁定的理由和依据);4.执行阶段责任:复核裁定结论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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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复核裁定条件的复核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复核裁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复核裁定条件的复核裁定申请受理、复核裁定的;3.因复核裁定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复核裁定的;5.在复核裁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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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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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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