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 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伪造合同施实欺诈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 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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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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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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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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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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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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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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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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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提供虚假担保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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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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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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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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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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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合同违法行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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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合同违法行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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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合同违法行为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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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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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拍卖参与人违法从事拍卖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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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拍卖企业举行拍卖前未备案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等的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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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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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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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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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擅自转让 、转租摊位、摊位证的处罚 |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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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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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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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销售不足量商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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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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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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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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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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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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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工商登记的网络经营者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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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网络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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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网络经营者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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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网络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处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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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网络经营者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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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网络经营者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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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网络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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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登记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并公开其信息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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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未在其网站显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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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根据要求采取措施制止平台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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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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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平台内相关信息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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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协助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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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申请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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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违反中立、公正、客观原则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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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积极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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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网络经营者不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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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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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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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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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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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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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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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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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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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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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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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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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销售者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审查供货资格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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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不履行审查、检查义务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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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产品销售者不履行召回和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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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向预付款人提供约定或者承诺的商品、服务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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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违反必须符合标准,有必要的警示标志、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明示有效期限、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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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不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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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惊险性娱乐项目,不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没有制定应急避险措施和安全检查制度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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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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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旅游服务、住宿服务的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或擅自减少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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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或者提供寄存服务的经营者,没有在收存时向消费者提供寄存凭证,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妥善照管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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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在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装饰标准、计价方式、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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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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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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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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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纳税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凭证和资料或者未在消费者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以上证件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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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售房商业广告)不相符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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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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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在保修期内屋面、地面、墙体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两次修理后经鉴定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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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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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商品房未按规定实施保修制度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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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没有将商品房维修基金以及计入商品房成本内的实施物业管理所必需的有关设施转移业主委员会及没有向物业管理经营者在物业管理中提供有关设计图纸和档案资料查阅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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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家政、清洗、洗涤等服务的经营者,没有依法经营,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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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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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经营者未按承担的义务,未按时交割商品,随意扣减退货款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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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加工、修理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具的取货凭证上载明加工或者修理的商品名称、数量、项目、识别码、条形码、费用以及消费者提出的规格、款式、质量要求、所需材料和取货日期等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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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未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使用伪劣用品、器械,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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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机构在诊疗向患者搭售与诊疗护理无关的药品及其他商品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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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营运车辆未标明发车时间、班次,不按时发车,故意绕行、兜圈拉客、超载、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途中加价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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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车辆性能检测、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强制或者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和接受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配件和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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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中介经纪活动的经营者不具备相应资质,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从事中介经纪活动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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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未保证摄影、冲印质量和规格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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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未取得资质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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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经营者,未与消费者签定合同,具体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数量、标准、质量、价格、施工期限、保修内容及违约责任;未履行返工、重作义务、未履行二年保修义务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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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具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食物,已售出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物未按消费者的要求退换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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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从事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及网络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未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强制收取预付款,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保证金等)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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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公用事业经营者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检验合格;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未按规定时限查明原因,告知消费者;检修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的,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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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经营者收集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处罚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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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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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的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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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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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