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 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20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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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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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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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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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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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保健食品广告没有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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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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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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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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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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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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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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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酒类广告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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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酒类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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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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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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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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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没有风险提示,含有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新承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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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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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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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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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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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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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中信息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含有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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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中信息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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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中信息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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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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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养殖广告中信息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含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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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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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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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代言人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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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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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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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应当在发布前进行审查确未经审查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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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违法行为发布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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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在商品或者服务、及其附带的赠品的广告中明示的信息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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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与行政许可的内容不相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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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未明确表示印证试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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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中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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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取得专利,确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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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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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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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或没有对广告时长作明显提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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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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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不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发布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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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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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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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代言人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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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保健食品广告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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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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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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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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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电子信息发送的广告中没有明示发送者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或向接收者提供拒绝接受方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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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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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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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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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和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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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广告内容超出限定项目的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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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禁止情形的处罚 |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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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机构研制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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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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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内容与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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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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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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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不一致或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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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涉性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和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性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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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出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内容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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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内容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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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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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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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广告中没有标明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的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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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一致的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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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性内容的药品广告的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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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非处方药广告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的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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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或者含有违禁内容的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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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内容的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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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内容的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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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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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或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食品广告的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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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不符或扩大范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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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在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中不发布批准文号的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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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在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的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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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的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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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禁止情况下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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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不具有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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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内容中未载明有关事项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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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不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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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不清楚表示实际销售价格或不清楚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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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不真实、准确反映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房地产广告或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涉及装修装饰内容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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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效果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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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未在广告中注明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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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涉及贷款服务的确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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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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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涉及物业管理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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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或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未真实、准确,表明出处的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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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不正确规范使用汉语拼音,不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汉语拼音的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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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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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文字的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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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广告用语用字出现禁止情况的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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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行为的处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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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名称行为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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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名称行为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