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0-112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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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四)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30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名称行为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单位名称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它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各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的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成交前未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退货制度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售货凭证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推销产品的直销员,拒绝消费者换货、退货,或者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不属于规定的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参与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违反规定,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名称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行为的处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行为的处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名称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行为的处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零售商品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其最大允许误差小于所销售商品负偏差行为的处罚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零售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证明的单位名称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