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2-1-/2020-1120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六)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50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和配合质监部门做好强制检定工作逾期不改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集市主办者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没有遵守有关规定;使用了未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清单事项缺项多,加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条例修订,及部分部门规章废除,全部重新梳理。

50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未定期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进行维护和管理,不进行强制检定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清单事项缺项多,加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条例修订,及部分部门规章废除,全部重新梳理。

50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和不得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不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清单事项缺项多,加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条例修订,及部分部门规章废除,全部重新梳理。

51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现场交易时,不明示计量单位、过程、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清单事项缺项多,加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条例修订,及部分部门规章废除,全部重新梳理。

51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没有制造许可证标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计量器具没有检定证书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的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未经过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清单事项缺项多,加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条例修订,及部分部门规章废除,全部重新梳理。

51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了非法定计量单位和淘汰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及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帐目或者提供不真实帐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眼镜制配者配置的计量器具没有制造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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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申请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的,使用规定废除的及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眼镜镜片、角膜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配置的计量检测设备与生产不相适应,出具的镜片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没有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制度、没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售商品的负偏差的处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不按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被授权单位不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未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的处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认真进行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法的处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伪造数据的处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商品第码管理办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商品第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产品质检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以及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监制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评合格,向社会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的处罚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者退还样品的处罚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的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等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清洁生产促进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清洁生产促进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厂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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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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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取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企业名称等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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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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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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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定期向省级工业产品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行为的处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处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经销过期失效产品行为的处罚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列入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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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1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3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4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已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6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对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