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 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70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教学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骗取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4号)第六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的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和储存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未具备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和药学技术人员,未建立药品保管制度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未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机构储存药品,未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未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机构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未分别储存、分类存放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药品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召回药品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未详细的记录,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监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和召回进展情况总结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和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等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1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向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购销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3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4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5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履行医疗器械召回告知、报告及整改等职责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6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和拒绝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等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7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发现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并通知及报告相关部门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8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9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00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核阶段责任:案件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对案件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内容。 5.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市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经催告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制作《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归档;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以及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罚款的; 8.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5—223757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3楼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91号306室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诉: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电话0875-2127809 通讯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http://www.baoshan.gov.cn/,电子邮箱:bsscjgjjgdw@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