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法〔2021〕2号)和《保山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推进我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我局第一批27项(详见附件1)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如下:
1.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共16项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证明事项,共1项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变更证明事项,共10项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和告知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页、部门业务系统、服务大厅公示,方便申请人下载。告知内容主要包括:
1.办理事项名称;
2.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3.准予批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
4.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5.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和提交材料
申请人充分了解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如实填写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书面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书须由本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按要求准予许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过程中,我局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加强信用监管,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约束,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对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应当进行认真说明、解释,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政策解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四、其他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1.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27项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告知承诺书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附件【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27项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
附件【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