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中,各级登记机关管辖的下列909户企业和1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未在法定时间办理年度报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7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我市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决定将909户企业和12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我市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如对列入决定不服,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登记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名单见附件
2019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