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待遇通用术语及结算规则(V1.0)〉的通知》(云医保办〔2021〕56号)等文件规定,为充分保障参保患者医保待遇,市医保局拟进一步补充细化保山市居民医保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居民医保政策规定 | 拟补充细化先行自付规定 |
单项耗材费用在3000元以下部分计入报销范围;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按照3000元标准支付,其余由患者自付。 | 单项耗材费用在3000元以下部分计入报销范围;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按照患者先自付40%,再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报销。 |
公众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6日。
电子邮箱:dybz_bs@163.com
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45号,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邮编:678000)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