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00MB15059162/20250529-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关于补充细化保山市居民医保耗材报销先行自付比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待遇通用术语及结算规则(V1.0)〉的通知》(云医保办〔2021〕56号)等文件规定,为充分保障参保患者医保待遇,市医保局拟进一步补充细化保山市居民医保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居民医保政策规定

拟补充细化先行自付规定

单项耗材费用在3000元以下部分计入报销范围;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按照3000元标准支付,其余由患者自付。

单项耗材费用在3000元以下部分计入报销范围;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按照患者先自付40%,再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报销。

公众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6日。

电子邮箱:dybz_bs@163.com

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45号,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科(邮编:678000)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