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曝光
2026年2月,保山市医疗保障局接到国家医保局转办举报线索,对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保山市心理卫生中心、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医保基金10594.5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修订版)》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规定,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约谈法定代表人(院长)、分管医保副院长、医保办负责人;2.处造成损失金额10594.50元1.4倍的罚款14832.30元。目前,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0594.50元已由市医保中心协议处理追回,行政罚款14832.30元已全部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