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00MB15059162-/2020-0325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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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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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助推经济健康发展

自2020年2月至6月,保山市采取“一减二延三保障”阶段性调整医保政策,减半征收及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力支持全市各类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一减”:保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自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全市预计减征金额5549万元,惠及企业1827户、参保职工4.78万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全力助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延”:一是延长困难企业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缓缴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二是延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将2020年度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

“三保障”: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间,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正常享受。二是企业在缓缴期间,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保障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三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缴费截止期前缴纳保费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障其享受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山市医保中心 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