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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33000MB15059162/20250901-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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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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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保山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39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海艳代表:

您在保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残疾人医疗报账比例的建议》(39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医保现行政策

医保参保政策保山市医疗保障局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政策。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09227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2号)等政策规定,残疾人与普通人一样,正常缴费参加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二)资助参保政策。保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222号)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纳入救助对象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员进行分类资助,一是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参保;三是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的,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四是过渡期内未纳入农业农村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2024年定额资助452025年按标准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五是腾冲市、龙陵县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除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外的,按照每人每年70元的定额资助参保。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并且新增医疗救助对象不受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限制,做到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一人、标识一人、参保一人。

(三)待遇保障政策。一是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纳入救助对象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为医疗救助二类人员,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二是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等残疾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三是将重性精神病(精神残疾)纳入特殊病门诊治疗和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年度无起付标准,统筹支付比例90%,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职工40万元、居民20万元)。住院治疗:参保年度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急性期享受一个周期住院治疗,时间为30天,住院治疗包干费用为:三级医疗机构7500元(250//天),二级医疗机构6500元(217//天),一级医疗机构5500元(183//天);如病情需要,可延长至45天;超过45天后,属于重大疾病的重性精神病住院不设起付线,职工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90%;居民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70%

二、关于提高报销比例的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文件规定,明确“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积极向上级医保部门反应和建议对残疾人群体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请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