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政府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组织机构;
(二)工作职能职责;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等;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财务工作、人事任免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八)部门文件、政策解读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第七条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本局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本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第十条本局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本局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有关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第十二条本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局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政府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组织机构;
(二)工作职能职责;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等;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财务工作、人事任免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八)部门文件、政策解读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第七条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本局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本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第十条本局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本局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有关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第十二条本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局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